張家界新聞網5月27日 (通訊員 史廷新 智軍) 朱某系慈利縣某公司的軍轉退休職工,早年與王某結婚生育一子三女,時至1999年王某因病去世。2000年朱某又與孫某依法登記結婚。2015年3月,朱某又因病去世。朱某的兒子辦理善后事宜后,與孫某就安葬費、撫恤金及安置生活費共計5萬余元的分配發(fā)生爭議。孫某認為與朱某自2000年開始一直相互照料,共同生活,同時朱某生前留有遺囑,因此要求全額享有撫恤金等。朱某的兒子認為父親去世后所有費用由其支付,現有財產應當先減除支出再依法分割,由此雙方鬧得不可開交。
陽和司法所受理糾紛后,認為朱某的三個女兒應當追加為該案的當事人,同時撫恤金等均屬于國家對死者遺屬的一種補償,朱某生前無權作為遺產處置。在就本案定性之際,司法所長便先后四次組織調解,通過動之以情、曉之以理、喻之以法,各方最終于5月25日達成了一致協議:三個女兒自愿放棄自己應當享有的份額,朱某的兒子與孫某基本平分相關財產,各方握手言和。